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研究拟定扎赉特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旗重大文化活动及文学艺术事业,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文化活动,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牧区、城市社区等社会文化活动;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审批旅行社资格。
(五)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办法并组织实施;签订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协调培育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旗重点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文化旅游资源和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
(七)管理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监管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以及图书、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所、体育场所等经营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全旗新闻出版、印刷和复制、发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扫黄打非行动,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据《著作权法》管理全旗的版权工作,依法实施版权保护,调节版权纠纷;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工作。
(九)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保护和文博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检测制度;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对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举办、承办和参加重大比赛;指导业务训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设9个内设股室。
(一)秘书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务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综合调研、信访、信息、提案、督查、机关制度建设、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车辆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系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牵头建立健全人才信息库;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及技能等级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评聘工作;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负责协调节假日旅游工作;
(二)财务股
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实施监督;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和分配计划,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及人员工资;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和系统统计工作。
(三)文化股(文物管理股)
负责对全旗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比、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引导、协调、督促、检查全旗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各项社会文化;检查指导农村群众文化工作的开展;制定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旗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旗文物调查和文物考古研究;负责指导全旗文物保护收藏、考古、调查、发掘、抢救、文物修复等工作;整理出版文物资料;配合大型文物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盗窃、走私、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负责指导全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库、馆藏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宣传艺术股
管理、指导旗乌兰牧骑和业余文艺团体业务建设;承担组织、协调重大文艺活动,管理节庆演出,礼宾演出及各种汇演、调演等;指导全旗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培训艺术人才,组织、协调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五)体育股
对全旗学校体育、农村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体育及全旗社会体育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全民体育健身活动,认真落实《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全旗的各项比赛,组队参加或承办上级比赛,培养体育人才,选拔优秀运动员,为自治区、兴安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承担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六)旅游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根据权限审核、评定A级旅游景区;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研究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指导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对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及红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组织旅游交流与合作;
(七)旅游促进股
组织指导各类旅游企业的宣传促销活动;开展对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市场宣传促销。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按规定审核、审批旅行社资格;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广播电影电视股
负责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新媒体、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新闻采访出版导向和新闻采访出版队伍建设,
协调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和放映补助款的足额发放;指导放映人员业务培训,监督管理政府资助的设备及节目的有效使用;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做好城市和农村电影放映业务的统计汇总工作,不定期组织到各放映点调查核实放映情况,收集群众观影意见等工作。
组织拟订全旗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和广播电视网络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实施检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全盟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工作,处置突发事件和干扰破坏、影响安全播出的事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各播出单位,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九)文化市场管理股(文化产业股)
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市场发展态势,对全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严格监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实施。研究制定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法;管理经营公共文化体育场馆,指导文化体育产业开发和产业基地建设;负责文体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协调管理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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