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旗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旗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全旗的公证工作。
(四)领导和管理全旗的司法所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旗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旗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旗依法治理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
(九)与有关部门协调,综合管理全旗社会治安综治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旗委、政府、管理考察司法行政干部工作。
(十一)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地方立法部门及其它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并负责有关地方法规的咨询工作。指导全旗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旗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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