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拟定全旗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苏木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旗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苏木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普查方案和普查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苏木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旗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公布全旗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负责对各苏木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的职责。
(六)承办旗政府和盟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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