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全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旗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旗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政府提交年度全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旗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旗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旗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务收支。
3、旗政府投资和以旗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旗属国有企业、旗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旗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盟审计局授权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旗直各部门、各苏木乡镇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审计局设8个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档案、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督查、保密、信息、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会议材料、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编制全旗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编报全旗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法制股
负责起草全旗审计规章草案和相关制度;组织对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不含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联系特邀审计员。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对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各苏木、乡、镇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及其它资金的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旗行政机关和旗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旗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审计由旗政府主管部门和受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重大财政专项资金跟踪审计股)
负责审计旗政府管理的农牧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旗下认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牧水、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对旗政府投资和以旗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盟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
(七)经济责任审计股
起草扎赉特旗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承担旗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旗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旗委组织部委托的其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订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和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八)审理股
制订全旗审计审理复核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审计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决定、审计移送处理等法律文书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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