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牵头拟订全旗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责任。制定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旗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旗政府委托,负责全旗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规定,组织审查、审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旗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旗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旗政府和盟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信息发布工作及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全旗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职工培训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指导和监督全旗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编制全旗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全旗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旗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本部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预算和决算;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监督管理股
承担全旗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提出旗内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
(三)自然生态综合计划股
负责全旗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旗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牧区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旗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旗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四)污染防控股
负责全旗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全旗水体、大气、土壤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旗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旗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旗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定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五)总量控制股
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全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及对各乡镇苏木(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承担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纳入全旗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建立重点污染源减排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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