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区盟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扎旗民政工作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旗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全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抓好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抚恤工作;贯彻国家、区盟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承担全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宫、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服务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负责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旗社会救济工作,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抓好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全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执行自治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指导老年人事业发展工作。
(十一)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全旗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及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三)承担旗委、政府和盟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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