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旗总工会是全旗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由旗委和盟工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作方针,围绕党和全旗工作大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会代表大会、全委会议和旗总工会确定的方针和做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全旗各级工会组织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职能,在维护全旗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旗委、旗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工作,办好工人运动理论研究会,制定旗总工会工作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全旗各级工会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领导旗直机关工会和各产业的工会工作;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把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的建立。
(五)协助旗有关局党委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工会领导干部;监督检查旗总工会机关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和制定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努力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实施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活动。
(七)支持企事业依法行政经营管理,组织指导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安全生产工作。
(八)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九)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职工扶贫解困基金,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协助政府对困难职工和困难企业进行有效扶助。
(十)负责职工劳动争议调处,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职工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作,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和协调处理工作。
(十一)受旗政府的委托,做好旗、盟、自治区、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旗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工作,负责旗内全盟、全区、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旗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十三)研究制定有关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会财务预决算和经济活动的审查;负责工会经费和各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参与下级工会领导人离任审计工作。
(十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决策,搜集、整理、传递和上报工会工作信息和职工思想动态,为旗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承办旗委、旗政府和盟工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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