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任免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