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二)研究拟订全旗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拟订旗直属机关和旗县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旗直属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及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管理旗直属机关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的职责与事权划分。
(四)根据盟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拟定旗级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苏木乡镇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五)负责审核旗和苏木乡镇股级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及领导职数等事宜。
(六)研究拟订全旗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事业编制总额;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旗直属及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含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
(七)监督检查全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旗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旗直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年度报表统计。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旗各级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盟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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